"探望权"仅仅是一种权利吗?
@@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女子的权利是不言而喻,但同时还是一种义务.探望子女不仅是为了维系亲情,更是为了关心、照顾、抚养、教育子女,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行使探望作为一项义务就显得尤为重.
探望权、养子女、抚养、父母离婚、权利、婚姻法、未成年子女、义务、女子、教育子女、合法权益、探视权、照顾、维护、健康
D92;DF5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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