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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通报——加强管理学习,贯彻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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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发布实施。至今已近一年多。 该条例,主要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该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凡在我 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为保证勘 察、设计的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当勘察单位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历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 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 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建设部标准司于2000年2月在京召开 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会议,重点研究部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工作,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监督。该强制性条文涉及勘察与设计的,有《房屋建筑部分的勘察和地基基础》与《城市建设部分的城市勘察》。对这 些条文的规定,我广大勘察人员应以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提倡勘察工作质量第一,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可 靠的勘察资料。 为此,我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将开展管理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随时传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例的有关动态和 方针政策。 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2001年3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习、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建设标准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强制性条文、工程监理单位、强制性标准、标准化工作、建设部、标准技术、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推进工程建设、施工、人员、质量的管理、资质等级

TU7;U4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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