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467.2011.06.016
“拖欠”缘何胜诉内蒙古—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案评析
”案情回放”1994年3月14日,原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单位6号住宅楼施工工程,双方约定一次性包死,材料差价执行1993年三季度文件,待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1994年11月住宅楼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在工程价款结算汇总账单签字对决算予以认可.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1997年4月18日,被告给原告写一拖欠工程款签证单,上面盖有双方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写明拖欠工程款193893元.后在1998年5月,被告又支付工程款40000元,剩余153893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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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X92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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