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049.2019.04.011
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服务对象
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D923.43;F203.9;D630
2019-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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