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049.2018.02.010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案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
2010年1月,贺某、徐某与池某三人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拟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池某情况特殊不便持股,池某遂与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暂将池某所有的股权登记在徐某名下,待条件成熟时由徐某将代持股份变更回池某名下.各方实际出资后,公司于2012年5月设立.2015年,池某要求徐某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将其代持的股份无条件变更到池某名下,徐某以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局登记备案股东并无池某为由,拒绝转移股权,双方遂产生纠纷.
201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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