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商标争议(上)
案例1:腾讯VS奇瑞
腾讯公司于2005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665825号“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08年3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等.2009年11月,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奇瑞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QQ”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31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商标注册、奇瑞、商标评审委员会、汽车产品、相关证据、相关公众、腾讯、抢先注册、定影、申请日、商标法、证明、月经、审理、商品、股份、构成、撤销、案例
TP3;D92
2015-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