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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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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贵重物品未保价,只能按邮费五倍赔偿? 2012年8月23日,原告方某委托被告山东某快递公司快递一台全新笔记本电脑至上海市某大学(电脑价值3990元),收件人为朱某,邮费30元.快递单未注明物品明细、重量,也未进行保价.一周后朱某仍未收到快递.查询之下得知,该快递在运送过程中离奇“失踪”.原告方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电脑,但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答辩称:一、原告在邮寄物品时,并没有向快递员说明邮寄物品是电脑,也未在快递单上注明物品明细及重量,因此,根本无法证明托寄物就是笔记本电脑;二、快递单背面已经用黑色加粗字体注明,因被告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被告将免除本次运费,同时在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被告已经事先就赔偿事项对原告进行提醒,但原告未选择保价,视为自愿接受.因此,只同意按照邮费五倍的标准进行赔偿.

2015-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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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38/F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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