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渔民退捕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渔民退捕是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举措.短期内,中央政府应为退捕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为辅,持证渔民为补偿客体;长期来看,应按退捕区域事权财权,明确中央、省、市(县)的补偿主体责任,还应拓展补偿客体,考虑区域间补偿标准的差异化,兼顾补偿的公平与效率.长江退捕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主体机制外,还应从组织领导、法治制度、政策支持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补偿机制、渔民退捕
X321;X196;F205
农业部软科学研究课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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