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 2001年初,深圳市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意见》及11个配套的改革方案,旨在推进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进行新一轮的国有企业改革.其中规定,为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公司法人之间交叉持股.而同时期,日本公司却不再大量抛售其交叉持股,以便从不再有优势的公司联盟中解脱出来,增加公司的证券收益.①我国的公司法规,并未对交叉持股作出任何规定.②这是否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交叉持股、国有企业改革、企业改革与发展、证券收益、公司联盟、公司法人、改革方案、产权主体、所有制、深圳市、多元化、行业、实践、日本、配套、漏洞、立法、界限、法规、地区
F27;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