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的精密运用
经验法则的出现是为了矫正事实认定中自由心证绝对化的倾向,其功能是,通过对经验进行限定,实现对事实认定过程的约束.然而,刑事证明中经验法则的内在性、盖然性和地域性等特征阻碍了约束功能的实现.经验法则的类型化、体系化等方案难以解决上述功能悖论.庭前推理中对经验法则的跳跃性运用、法庭对抗中对经验法则的形式化论辩及裁决过程中对经验法则的恣意性审查,都是经验法则难以被正确运用的症结所在.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应从粗放转向精密,具体来说:应建立法律明确机制,指引控辩双方对经验法则作初步锚定与精细拆包;应明确对经验法则的精密论辩体系,细化针对经验法则的推理证成与攻击证伪方法;应确立二阶证成框架,内在地要求法官对运用经验法则提供正当理由,外在地强化陪审员对经验法则故事载体之真实性的有效核验.
经验法则、事实认定、印证、陪审员、证据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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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I206.6;TP3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15
2022-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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