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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迈向规范形态的"中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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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体系论将法律体系视为弹性的、流动的开放体系,法律结论为多种原理相互作用的结果.动态体系论意图将法律体系从概念法学的僵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动态体系论的规范技术起源于规则的原则化变迁,此种变迁的内因在于现代法律系统需要增强对环境的柔软认知能力,实质是一种内在体系的外显.动态体系论的法技术拓宽了"方法工具库",开辟了规范形态的"中间道路",推动制定法与私法基本体系的融合,促使法律规范的结构变迁与现代法律体系的动态构筑,动态体系论的积极意义并未被高估.就动态体系论的规范构造而言,要素采取法原理形态更契合动态评价的理念;动态的协动机制可以"隐而不现",并需要借助判例累积与学说构建得到补足.此外,要素的限定性为动态评价确定外在界限,不至于使评价范围无边无际.同时,根据动态体系论给出的规范指引,并结合理性的结论证立结构,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以得到有效限制,所谓破坏法安定性的诘难并非不可逾越.

动态体系论;规范技术;要素;弹性规范;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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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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