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与归责进路
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及滥用催生了关于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准确把握这一新兴犯罪的行为样态是破解其法益内涵的前提,因此,学界应根据基因编辑活动的场景、对象、目标以及分工的不同对该行为开展类型化诠释.对相关行为的常规化法益解读存在诸多困境,更为妥当的解释路径是,将对基因科技犯罪的规制理解为后现代社会语境下刑法对新兴科技风险的特殊立法回应,并将相关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定位为涉及基因库安全及种族未来状态变化的超个人法益.这一特殊法益类型决定了基因科技犯罪在犯罪形态方面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抽象危险犯和累积犯.在归责过程中,生命伦理虽无法直接成为归责根据,但对认定行为违反举止规范具有间接诠释力.同时,在认定抽象危险犯的场合,相关行为只有在经反证后仍能构成抽象危险时,才能满足结果不法的认定要求,构成对制裁规范的违反.
基因编辑;生物安全;生命伦理;风险刑法;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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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因科技犯罪的法益侵害与规制体系研究"L20CFX004
2021-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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