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引经据典”的法理:方式、价值与限度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中,广泛存在引经据典的现象,这一现象以及经典本身凝结了独属于中国的法理、法文化.引经据典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以三种方式呈现:作为事实认定的理由,作为准裁判根据,作为修辞手段,其价值在于助益裁判说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但在裁判文书中引经据典有一定的限度:不得曲解误用,不可违背一般性价值,不能取代法律适用,不应文过其实,难以普遍推广,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缓和(而非彻底解决)纠纷的作用.引经据典是一种契合中国人精神情感和思维模式的说理方式,”文质彬彬”的引经据典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说理、引经据典、裁判根据、司法修辞、传统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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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清代庙产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当代借鉴”17SFB3006
2021-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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