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民法典》保理合同适用范围的解释论问题

引用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条的解释将会决定保理合同的适用范围.该条列举了保理合同的四项服务内容,虽然在理论上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即构成保理,但在解释论上应该根据保理合同的性质进行限缩解释,提供资金融通或提供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两者必居其一,保理商不能在不提供上述服务时任意选择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作为唯一的合同内容.现有债权和将来债权均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是这些债权只能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将来债权不一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在将来债权产生时能够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范围即可.关于禁止让与金钱债权的约定对保理商绝对无效,但不影响该约定在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效力.

金钱债权、坏账担保、禁止让与、将来债权

26

D923.6;G80-05;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AZD143

202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07-11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26

2020,26(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