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
在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影响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的核心要素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在理论上,存在内在自由论和外在自由论两条路径连接自我决定和自我答责.内在自由论的根据是意志自由,意志自由不能划分刑事责任领域.外在自由论的根据是选择自由,即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可以清晰地划分刑事责任领域.不过,既有的被害人同意理论也属于外在自由论,如果强行割裂外在自由论,将其分别适用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与被害人同意案件则会产生矛盾.在统合外在自由论的观点中,准同意说属于“方法上不诚实的拟制”,并不能成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同意危险行为足以排除行为不法进而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也可以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行为说能够有效回应质疑,具有合理性.将行为说作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基础,有助于对一些存在疑问的观点进行清理.
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同意、自我决定、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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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系阶段性成果
2020-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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