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权编的立法模式研究
法律界一般认为,物的担保属于担保物权,但学界仍有争议.从物权基本构造观察,物的担保并无支配性;从物权的客体、效力和救济途径分析,其与物权有诸多不适;将权利纳入物权客体,更使物权理论难以自洽.现行担保制度一分为二,增加了法律适用冲突.担保实践中“重物保,轻人保”的现象普遍,非典型担保难以得到法律的肯认,客观上阻滞了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担保权有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且域外担保法改革确有先例,国际贸易不同法域的担保规则也有融合趋势.担保权编与民法典各分编平行,符合法典编纂的形式逻辑.担保权编按照财产利益类型加以构造,有助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的抽象构建,更有利于激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担保交易.
民法典、担保权、统一、立法模式、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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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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