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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的法理观照——“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与法治现代化”高端智库论坛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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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历史脉络中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社会主要矛盾命题的体系性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内部结构发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通过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概念分析,对美好生活的法律制度表达、美好生活的法治实践呈现的研究和对美好生活的法哲学反思,我们认为,法律应该立基于人民共同的生活经验,体察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实现机制是权利,良好的法律通过激活和调动权利的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和自律性,助力于美好生活的实现.在法学视阈下,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具体体现为更高品质的法治需要.开启法治现代化新征程是对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实践回应.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实现依赖于回应型法的生成和发展.迈入回应型法后,目的推理便成为主导性的法律推理方式.目的推理催生法学思维的新模式——法理思维——出现.法理思维触发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作为权利本位范式的重要理论策应,法理中心范式成为撬动中国法理学转型升级的阿基米德支点.

社会主要矛盾、美好生活、权利本位、法理中心

24

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2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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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

1006-6128

22-1243/D

24

201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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