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义三角理论与法哲学的方法论问题——兼论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
自然法学派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语义三角理论认为,任何概念性理解蕴含三个维度:第一,言词与生命性受动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二,言词与物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三,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性维度.前两个维度具有制度性,第三个维度具有自然性.从语义三角理论角度看,以哈特、拉兹与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方法论进路存在逻辑缺陷: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挑选标准”,但该挑选标准的合理性是未加证明的.从语义三角理论看,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
法哲学、方法论、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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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1;D90;B0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
2017-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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