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具有技术上的客观性和社会感知上的主观性,由此产生实证主义和社会建构论两种基因风险观,应在技术理性和社会价值两个维度的平衡中形成相应的规制路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框架存在立法科学性、技术性、实效性等方面的缺陷,呈现风险防范不足的窘境.在风险责任理念下,重建社会信任体系,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实践社会共存责任,应成为我国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的法律理性.我国未来应基于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事实和社会基础,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确立以《基因技术法》为核心的风险责任法秩序,确立生态安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社会共存、严格责任等法律原则,设置独立的专门监管机构,制定风险评估、风险沟通、风险成本分配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的风险防范.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基因污染、转基因、风险责任、基因技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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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96
2016-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