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估的类型构造与中国应用——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
法治评估类型化是国内学界研究的焦点,但已有的划分标准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在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中,可构造“法治环境评估”、“法治实施评估”与“法治价值评估”三种理想类型.三类法治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进路、评估内容及评估方法上存在较大的不同.以往中国评估实践中习惯于忽视法治评估的类型,并多以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实施评估混淆三类法治评估的内在差别,产生了结构性要素混同、功能期待错位及法治价值评估“实质隐退”等一系列问题.中国法治评估应建立“三类一体”的评估模型,既要进行功能分化,保证不同评估功能的合理使用与精准定位,同时又要对不同法治评估进行功能整合,建立法治评估多类型之间的合作关系,促使法治评估在中国法治进程中落地生根,并成为支援中国法治建设的有力工具.
法治环境评估、法治实施评估、法治价值评估、理想类型、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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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博士后科学基金2015年面上一等资助项目“转型期中国法治评估模式研究”2015M580169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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