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图像与刑法中的超个人法益——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为视角
人之图像决定了超个体法益的质料与边界.自由主义法益论之经验的或先验的个人形象,要么与其法益的整体价值相冲突,要么忽略了一个真实的人类社会之样态,均不能担当起超个体法益背后之主体的角色.必须将超个体法益的主体形象考察拉回到现实的存在图式中去.这意味着社群主义与超个体法益之链接的合理性与必然性.社群主义的超个体法益能够发挥风险应对机能、促进社群整合和认同机能、积极福利供给机能和文化契合机能.其更青睐刑法的保护法益原则,同时将控制刑罚权的任务交给了程序性的商谈原则.
人类图像、超个人法益、自由主义、社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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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