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中的实践理由与规范适用——儒家“原情定罪”整体论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
司法推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规范适用.传统法条主义将法规范适用看作从整体到个别的“涵摄”过程,也就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殊的个案中.从实践推理的角度来看,法条主义涵摄模型预设了“理由原子论”的看法.这种原子论模型认为普遍的法律理由具有超越具体个案和语境的不变功能.与此不同的是,以孟子和董仲舒为代表的古典儒家思想家提出“经权”与“原情定罪”式的实践推理模型.该实践推理模型着眼于个案情境本身的性质,以此决定规范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最终适用结果.“嫂溺援手”和“误伤己父”这两个儒家的典型案例表明,原情定罪一种“理由整体论”的实践推理方案.理由整体论否认规范背后的理由具有超越个案与语境的不变功能.在司法判决中,理由整体论主张个案的具体属性才起着决定性作用,最终的案件判决取决于可适用于个案的不同考量因素(情节)及其复杂功能与结构.
原情定罪、实践理由、理由整体论、法条主义、隐秘的但书
21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