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规则体系研究
客观归责理论在结果归因的基础上以各种具体规则检验结果归责.行为必须针对客体创设了不被法容许的风险,倘若行为没有制造风险或者所创设的风险是法律规范所容许的,则排除归责;行为必须实现由该行为所制造的风险而非其他风险才能被归责,如果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却未实现风险,或所实现的风险不是所制造的风险,仍不能以此结果归责于行为;在结果和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之间,除已经具有因果关系外,结果还必须在避免风险的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在这些基本规则之下,包含一些反面的判断规则,即在构成要件行为已完成因果流程之后,再做反面的排除归责判断.
客观归责、规则体系、风险、结果归责、构成要件
19
D914(法学各部门)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4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