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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据状断之”证据规则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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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据状断之"证据规则是"据供辞定罪"首要规则的补充规则,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口供至上"为主导的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中,赃证、状证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大多情形下,用来验证初始口供的真伪,最终获得真实的口供,使所取得的证据形成一个连锁,准确结案,这是更为一般的情形。"据状断之"规则大量适用于民事性质的案件,普遍适用于轻微刑事性质的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重大案件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的案件不适用,这是一种特殊情形。其理由在于,"赃"、"状"等物证以其特有的客观性,"讯问"所得口供具有局限性。受中国古代法是特权法本质特征的影响,中国古代"据状断之"证据规则体现了特权法精神。

赃状露验、据状断之、证据规则

17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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