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县官司法策略的制度诱因
清代州县官面临逐级覆审和百姓上控等复杂的制度形势,这种复杂形势促使基层法官不得不采取极为灵活的应变策略。情理法、移情就法、比附生例都是清代法官经常采用的审判策略。移情就法和比附生例使州县官在处理审转案件时尽可能免于上司覆审时的驳诘。情理法判案方式通过吸收地方惯例,使判决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尽量减少当事人的上控比率,从而减少上司审查驳诘的风险。情理法判案方式主要存在于州县自理案件中,对审转案件来说,由于存在自动审转制度,当事人的上控并非关键因素,所以其中情理因素的作用主要是附属的和修辞性的。
清代、州县官、情理法、移情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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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T—10—089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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