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法律规范性理论评析
凯尔森批评某些实证主义法学家一味坚持经验主义的立场而忽视了”是”与”应当”之间的分野.他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坚持认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并以基础规范来解释法律规范性的来源.他力图在实证主义的框架内,提出一种不同于自然法理论的法律规范性理论.他的法律规范性理论具有下述特点和问题:第一,他的规范性理论使得法律的规范性成为选择性的问题并被形式化了.第二,他将法律规范性的对象局限于官员的做法缩小了法律本应具有的对普通民众的规范性.第三,他关于效力与实效关系以及基础规范的分析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不自治之处.
纯粹法理论、规范性、基础规范、效力、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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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0-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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