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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在近代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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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梁启超、胡适和王振先开创了”中国法理学史”的研究,从而”发现”了”中国法理学”.他们分别撰著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哲学史大纲>”法的哲学”部分和<中国古代法理学>,作为”中国法理学史”的三个典型文本,对”中国法理学史”的范围、论域和方法,都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其意义在于,促进了学界对”中国古代法理学”在文化与学术上的认同.使近代以后的”中国法理学”具有回访渊源和返本开新的可能.

中国法理学、”发现”、中国法理学史、创建、近代

15

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09-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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