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心安与法院判决中的”精神赡养”
传统社会中的孝包含养和敬两方面内容.现代社会,法律主要通过关于赡养费的规定来实现养的部分.近几年法院试图通过判决子女的探望义务,即”精神赡养”来实现敬的内容.但精神赡养离传统中的敬还有一段距离,因为孝的实现必须有相关制度加以保证.传统社会中,孝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不仅有礼作为制度化的表现,而且有法为其提供赖以存在的条件.礼和法不仅实现了孝中的养,而且促成了孝中的敬.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精神赡养”并不能真正实现孝所要求的敬的内容.
孝、心安、精神赡养
14
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9-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