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人概念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民法体系的基因解码之一
在德国古典自然法中,人被视为具备理智与意志的伦理人,他是伦理与法律上的主体.普芬道夫与沃尔夫从伦理人概念中推导出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体系.德国民法学对该理论体系予以批判性地吸收,从而形成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权利开始成为民法学的核心范畴,以之为逻辑主线,民法素材被重新整合为一个与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迥然有别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民法体系由此发生基因突变.历史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我国民法典应采用潘得克吞式体系,并对其作必要的改进.
伦理人、古典自然法、私权一般理论、民法体系、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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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9(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CFX039
2009-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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