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法哲学中的”常”与”名”
《老子》法哲学的基础建立在其关于”常”的理论上.”常”是”道”的表现,虽可为人所认知、并作为自然法规制社会,然其本质终属于抽象性的规律.在《老子》的法哲学中,”常”未能转化为”法”的逻辑原因在于对”名”的功能阐述上,而矛盾根源则为战国时期对价值观问题之反思.由于”名”理论之演进发生分歧,遂出现了庄子、黄老、法家三派的法律观之理论区别,其共同的思维模式则为中国法律传统所继承.
老子、法哲学、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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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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