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新视角
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公共惩罚与私人惩罚的互动可以作为一个解读法律制度的视角.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惩罚资源的支出,法律又必须在某些场合容忍甚至利用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公共惩罚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把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资源.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惩罚和私人惩罚的比较优势,合理划分公共控制区域和私人控制区域,并努力追求社会控制总成本(即公共控制成本和私人控制成本之和)的最小化.西方近代政治的古典自由主义、中国古代政治的消极无为主义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原则.
公共惩罚、私人惩罚、公共监控、私人监控、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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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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