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社会性与人权的至高性
宪法是社会(人民)同国家(执政者)的一份政治契约,它首先是、主要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控权法和社会主体保障自己和防范国家的自卫法.因此它主要是社会法或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以人权和公民权利为渊源、起点、基础,并以之为权力运转的轴心和权力的禁区与最终归宿.宪法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产物;”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至上,是宪法的最高理念和原则.
宪法、人权、社会性、至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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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51(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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