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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法理阐释--重读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而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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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婚姻、伦理关系、家庭、离婚的条件

10

F81;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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