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未定期限债权为客体的分析路径
现行民法以”权利被侵害时”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适用于未定期限债权时,其效果与诉讼时效制度限制权利的功能不甚契合,在法技术上亦欠完善和周延.比较而言,以”请求权可以行使时”代替”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较好地解决现行法的问题,是更好的立法选择,但必须同时对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进行修改,将债权可以行使的基础定位于客观标准而非债权人意志之上,才能从根本上贯彻”行使论”,避免重蹈现行法的覆辙.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就未来民法典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规则应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以行使时起开始计算”;第二,未定期限之债的清偿期规则应规定为:”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是,根据债的性质或诚实信用原则不宜立即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应于必要期间经过后请求”.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未定期限债权、权利被侵害时、请求权可以行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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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吉林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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