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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093

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的立法反思

引用
科学划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仅具备较强的运用价值,还具有现实意义.除了影响民商法筛选立法理念以外,还关系立法手段的选取以及影响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这对于民法典在已启动立法工作的条件下具有指导意义.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均具备实用性,但也存在不同之处,并非能适用全部商事活动层面.由于民法是以人文主义理念为主,商法则是以物本主义理念为核心.因而,要求民事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定位,全面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提倡一味满足商事活动的要求.当然,商事立法也应保证内容的独立性.目前,在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中,要求民事立法科学萃取民法典内容,不断完善商法理念与规则.

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立法反思

D923(中国法律)

2020-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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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592

53-1095/D

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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