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议《合同法》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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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53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议《合同法》第51条

引用
2007年《物权法》颁行后,已经确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另依意思自治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使其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实质上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否定,在善意取得制度尚不足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应将《合同法》第51条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物权合同",并扩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

无权处分、意思自治、合同效力、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D923.6(中国法律)

2019-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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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592

53-1095/D

2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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