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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0592.2010.28.015

浅析涤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以涤除制度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不足的完善为视角

引用
<物权法>第191规定,无论抵押物是否登记其转让都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且仅以替代清偿作为解除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日趋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规定的非议也日益增多.但若我国能引入涤除制度,明确规定抵押权追及力和赋予受让人涤除权,则相关弊端得以弥补,当事人之间利益得以平衡,交易安全得以维护,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

涤除权、抵押权追及力、涤除金、拍卖

D920.4(中国法律)

2010-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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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

1009-0592

53-1095/D

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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