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s).2018.04.068
浅谈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自由转让说”不同,我国采取“限制转让说”.要求抵押物转让的前提是抵押权人同意,而且转让所得的价款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人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处分权,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具有均衡性,同时也违背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文章以《物权法》第191条为视角,探究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完善途径.
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自由转让
2018-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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