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183(s).2018.04.027
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劳资双方的自治性培育
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三方机制四个主体下的非对抗性制度.劳资双方的自治性是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的直接介入和强力推动是其发展的主导因素,职工和雇主组织这两个重要的协商主体存在缺位的情况.文章通过分析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及其内涵,认为优化该制度需要从创新工会体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培育行业雇主组织、转变政府职能四个方面积极培育劳资双方的自治性.
集体协商、治性、非对抗性、协商主体
南京医科大学人文学院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指导项目2014SJD136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