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属于非财产性损害的一部分,其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丧失或损害两方面。司法解释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但法人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一方面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其可能由于人格权的损害产生精神利益的丧失,最后,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资格正契合了整个法律的发展趋势。法人可求偿的权利范围应包括人格权与部分身份权。
精神损害、法人、人格权、权利范围
D923;F812.42;D621.5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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