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程序的反思与建构
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已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相关程序规定特别是审查程序的缺失或不可操作性导致践行效果欠佳.从审查主体看,我国“一元式结构”的刑事司法体制决定只能由庭审法官审查.从审查形式看,适用独立程序审查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看,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新《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此标准虽有进步,但要求尚属过高.
非法证据排除、审查主体、审查形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D925.2;R-052;G645
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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