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8047.2008.03.026
试析行政问责制在灾害事件中的表现形态——以5.12汶川震灾为例
行政问责制是为了加强行政官员的责任感,由行政问责主体对各级行政官员在工作中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作为一项有利于建设廉洁、高效、有作为的责任政府的制度是我国行政制度上的进步.它理应以法治的精神、体现正义的程序实现它预想的效果,但我们看到在重大灾害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往往有着不同于惯常的表现形态.本文试从行政问责在5.12震灾中的表现形态入手,分析这些特殊情景下的表现形态的特点,并对更好地实现法治精神下的问责制提出学理上的思考和建议.
行政问责、表现形态、法治精神、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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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国家行政管理)
2008-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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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