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863.2011.07.063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管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企业决策人治化,轻易挪用资金,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诈骗风险,国际投资与国际合作中引发的反垄断反倾销诉讼,重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等等.
企业法律顾问、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信用证诈骗、可行性论证、房地产业务、反倾销诉讼、专利检索、债务拖欠、诈骗风险、引进技术、项目运作、项目开发、项目合作、投资、审查、企业决策、企业经营、挪用资金、决策程序
F83;D92
2011-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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