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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理销售中告知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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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潘某于2008年2月26日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购买由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发起设立的“中金策略”基金,次日上午被告建行受原告委托为原告办理证券开户手续,代原告申请购买10万元的“中金策略”.2008年9月27日,原告决定将欲购买的“中金策略”赎回,以便现应获得的7万余元收益.但此时,被告建设银行告知原告其“中金策略”因交易失败,原告自始就未能购得该基金.

基金、代理销售、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策略、被告、国际金融、证券、委托、赎回、收益、申请、开户、交易、建行、案情

TP3;F12

2011-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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