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116/j.issn.1004-5619.2019.29071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部分条款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一些疑问或争议.为了促进统一业内对相关标准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原则、统一方法、同伤同残[1],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笔者就部分存疑或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提出个人见解,愿与同行商榷.
法医学、致残等级、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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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诉讼法)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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