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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619.2016.03.012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体原则的把握与理解

引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予高度关注,并注意其与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评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残标》)相关内容的异同,可望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当前常用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总体把握与实际应用能力.

法医学、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32

DF795.4(诉讼法)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4DZ2270800;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资助项目16DZ2290900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11-21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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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1004-5619

31-147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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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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