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619.2014.04.0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视力视器损伤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包括光觉、形觉及色觉等,作用在于感知光的强弱,识别物体的形状、颜色,确定物体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临床医学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和色觉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总则对损伤程度鉴定原则的规定,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司法鉴定、创伤和损伤、标准、视力、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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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诉讼法)
2014-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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