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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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619.2014.02.0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引用
5.1颅脑、脊髓损伤<br>  5.1.1a 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br>  【理解与适用】<br>  本条植物生存状态是指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功能严重障碍,临床表现:(1)自身无意识,对外界无反应;(2)对视、听、触及有害刺激无精神行为反应;(3)无交流、表达能力;(4)睡眠-睁眼周期存在;(5)下丘脑、脑干机能尚保留(呼吸、心搏、脉搏及血压等);(6)大、小便失禁;(7)颅神经及脊髓反射存在,但易变动,同时脑电图活动、脑干诱发电位存在。<br>  临床上把“植物生存状态”分为三型:即时间在1个月之内者称为“暂时性植物生存状态”;持续时间在1个月至3个月者称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超过3个月者则称为“永久性植物生存状态”。

法医学、创伤和损伤、标准

DF795.4(诉讼法)

2014-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6-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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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1004-5619

31-1472/R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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