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及其解决——以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为基础
从康德作为自律的自由概念出发,一些批评者引出了"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自由的、因而不可归责"这个康德哲学中的"归责问题".以往为康德辩护的研究者大多试图运用意志自由与任意自由的区分、强调任意的自由选择,说明违背道德法则的不道德的行为是人的任意自由选择的结果,以解决这个"归责问题".然而,这种策略是成问题的,意志自律才是合理解决"归责问题"的关键.通过对康德哲学中两种意义的意志自律概念——客观自律与主观自律——的区分,"归责问题"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决:一个没有实现主观自律、做出了不道德行为的人,其意志仍然处于道德法则之下、受道德法则的支配,仍然是客观上自律的.他本来应当也能够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而行动,因而他仍然是自由的,其不道德的行为可以归责于他.
"归责问题"、归责、自律、自由、康德
B516.31;B82-02;D923.8
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9YBQ019
202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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