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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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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希提、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南传佛教、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事务条例、荣誉称号、佛教协会、佛教僧侣、佛教教义、中国、职称、章程、卡拉、备案

B94;J7

2020-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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